說在契約中寫「訂」金跟「定」金的法律效力大不同,
文中特別提到說:「訂」字的「訂金」只有保留的意思,
而「定」字的「定金」才是確定的意思,
要大家簽約時多注意看要小心,究竟這個說法對不對呢?
(請繼續往下閱讀…)
這個說法絕對是錯的!
經向律師、消保官確認後,台灣的法律並無以此有分別,
證實這是錯誤的資訊,提醒民眾不要當真。
廖芳萱律師說,根據《民法》,在解釋契約文字意思時,應探求當事人雙方之真意,不應拘泥於所用的辭句。
廖芳萱舉例解釋,好比立約雙方在合約上標註為協議書,當需要履約時民法絕不會認定,因為雙方簽署的叫協議書,所以這份合約就不適用於民法上對契約的規範。
所以台灣的法律絕非依寫「訂金」或「定金」判斷,而是先看有沒有優先規定或雙方有無協議;
若有,會依優先的規定來判定解約時是否需要退款,若退款該退多少?若雙方確實沒有約定,就以民法的相關規定來判決。